<p>根据万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万安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及野生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承担林业种苗和木材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业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开展自然保护地内旅游设施建设的报批和生态补偿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驯养繁殖或采集、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审核建设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相关工作。 (六)组织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七)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和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法负责对全县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拟订林业和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指导、协调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森林资源利用管理。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监督管理国有林场。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查处非法侵占林地、湿地和盗伐林木行政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林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万安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负责协助县自然资源局调处全县山林权属纠纷工作。 (十七)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推动林业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统一规范高效、具有万安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p>